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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规定

     一、凡在我院集体户内落户的教职工的户籍卡(索引表),和户籍迁入我院

学生的户籍卡统一由户籍科负责管理;

     二、教职工因故需借用户籍卡(索引表)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到户籍科办理

,并交纳押金 100 元,最长借用时间不得超过 2 天;

     三、学生户籍卡,原则上不外借。因特殊情况确需借用的,本人所在院、系

应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持学生证,并交纳押金 200 元,最长借用时间不得超过

1天。

     四、因个人原因造成户籍卡或索引表丢失、涂改的,相关责任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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