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身份证、居住证等业务办理指南

发稿时间:2019-03-14 浏览次数:221

 

户籍、身份证、居住证

等业务办理指南

第一章入校户口办理

第一条 计划内招收的省内、外本、专科学生,根据当地政策和学校规定,实行自愿迁入原则。

第二条 委托培养生、自学、函授教育生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三条 凡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入校后,凭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由学院保卫处户政科统一办理落户手续。如有特殊原因,延期办理户口迁移的,须提前到保卫处户政科说明原因,无特殊事由不得延迟户口迁移和跨年度落户。

第四条 自报到之日起最迟1个月,应将户口迁移证交保卫处户政科以备信息检查。

第五条 从毕业院校(研究生院)直接分配、引进的研究生,在办理户口迁移时,应将本人报到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交保卫处户政科,办理审批落户手续。

第六条 调动或通过考试等其他方式来我校工作的教职工,在办理户口迁移时,须将本人的备案通知书、情况登记表、人事证明信、户籍证明(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卡、家庭户户口簿)、等材料交保卫处户政科,办理审批落户手续。

第二章 教职工子女(新生儿)落户办理

第七条 夫妻双方户口均在集体户(并非一个工作单位)、且新生儿尚未办理落户的,根据鲁公通[2016]179号文件的规定,可随父母任何一方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 新生儿出生不到一周岁的,由其监护人持本人结婚证、身份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保卫处户政科证明,直接到辖区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新生儿出生超过一周岁的,除持以上证明材料外,应先报请当地公安分局审批,15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

第九条 夫妻一方在学院集体户,另一方及新生儿在家庭户的,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根据规定,子女可以办理户口随迁手续。

第三章离校户口办理

第十条 毕业生离校时的户口迁出工作由学院保卫处户政科组织实施。按照招生就业处毕业分配方案分别将其户口迁往毕业生报到的工作单位、生源地、大中专毕业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卫处户政科在收到就业与创业指导办公室的分配方案后,须尽快完成毕业生户口迁出工作。

第十一条 分配到外地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落户手续。因特殊情况超过落户期限的,须持本人户口迁移证、报到证,由保卫处户政科开具证明信后,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延期手续。

第十二条 毕业生报到证改派时间为2年。因特殊情况在改派期内未办理落户手续、且报到地址和户口迁移地址不一致的,须到生源地派出所开具同意落户证明、所在居委会开具同意接收证明由保卫处户政科开具证明信后,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三条 毕业生户口迁移证丢失的,须到保卫处户政科开具证明信,公安部门出具未落户证明到户口迁出机关办理户口补办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毕业后,按规定办理户口迁出。特殊情况(西部支边、留校、本辖区就业)需要把户口留在学校集体户的,应经保卫处领导批准,协调当地派出所办理有关户口暂缓迁出手续。

第十五条 凡开除学籍、中途退学、转学、应征入伍的学生办理户口迁移(注销)的,须持学院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有关户口迁移(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休学学生无特殊事由不得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七条 已故人员,必须有医院或其他单位出具的已故证明信,到保卫处户政科领取已故人员户口卡、索引表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凡本单位教职工由集体户转为家庭户的,必须持房产证、结婚证、身份证、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卡、集体户常住人口索引表,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有关立户手续。

第十九条 凡户口在学院集体户,因故调往省外工作的,必须持有人事处开具的调动人员通知单、户口准予迁出证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有关户口迁移手续。省内工作变动的,需办理网上迁移手续。

第四章身份证办理

第二十条 凡户口迁移到我校的教职工、学生,已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在入校后申请重新办理身份证的,本人应到保卫处户政科开具证明信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凡丢失身份证需要补证的教职工和学生,应到保卫处户政科开具证明信,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二条 户口未迁入我校的市辖区学生身份证到期或丢失要补办的,须持学籍证明、保卫处户政科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补证手续。其他地区(包括外省学生)身份证丢失或到期要补办的,须持学籍证明、流动人口信息录入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补办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 即将毕业的学生,在毕业离校前1个月内一般不再办理补证事宜。如有特殊情况的,可办理身份证快证业务,同时办理临时身份证业务。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毕业后,因特出原因(户档留校、户档分离)没有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原则上不再办理身份证业务。

第五章居住证办理

第二十五条 在校学生办理居住证的,应持学籍证明、身份证,到保卫处户政科录入信息。

第二十六条 在校临时务工人员办理居住证的,须持劳动合同证明、用工单位证明、身份证、租赁合同证明,到保卫处户政科录入信息。

第二十七条 户口未迁入学院的教职工、学生在办理赴港澳台通行证时,应持本人户口簿、居住证(居住证办理后,持有时间不得少于半年)、或社会养老保险金缴纳不少于一年,到当地公安局办理有关签证和出入境手续。

第二十八条 户口已迁入我校的学生在办理出国护照和赴港澳台通行证时,需持学籍证明、户政科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有关签证手续。

第六章集体户口借用

第二十九条 需借本人集体户口的,应说明借用事由。个人户口一般不允许他人代借(用)。

第三十条 借用集体户索引表使用的,最迟2个工作日归还(交押金100元)。

第七章证明信开具

第三十一条 在校学生因户口迁移变动、身份证办理、应征入伍、考研升学、实习实训、居住证办理,须由所在二级学院开具证明,到保卫处户政科办理有关证明信出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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